“集资建房”不该变成一种特权

      字面上看,集资建房与个人合作建房是一码事,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肯定不是一码事。所以在看到新闻说某地要开禁集资建房时,不要以为,你我草根市民也可以你搬几块砖头、我扛一袋水泥来给自己修房子。集资建房,必须由单位来组织,但当下愿意组织集资建房的,基本只剩下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硕果仅存的一些垄断国企。所以我们能够在文件中看到建房面积严格与行政级别挂勾的中国特色。

      所谓集资,字面上讲,是集居住者之资,而实际上,何止集居住者之资,特别是对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用地多是此前由国家划拨的,消耗于组织、监理工作的人力物力资源由公共财政买单,那还能算是集居住者之资吗?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成本特别低的秘密,说白了,不过是因为挤占、挪用了公共财政资源罢了。这绝对是违反公共财政管理原则的。

      结果是集资建房,在特定范围之内是福利,而在整个社会层面上,就变成了特权,变成了给予少部分人的特殊利益。

      所以,真正需要开禁的,是个人合作建房,而不是集资建房。反而,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绝绝对对不可以介入、组织,不能变公共财政资源为公众服务的原则为服务于小集团利益。如果合作建房者是需要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扶持的弱势群体,就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扶持,不能因为建房主体不再是某一特殊群体,就连保障性质的补贴、扶持也一并给取消了。唯其如此,才能保证补贴、扶持的公平。

      虽然在经济原理上,直接从开发商手里买房也算是个人合作建房的升级版,出钱的终归是居住者,只不过委托给开发商建筑罢了。现代社会分工如此精密,使得我们有理由相信,将房子交给专业人士做,可以使我们住得一样舒适之外,还有更多余暇享受生活,因此增加一些开支是值得的。前提是:开支要控制在可以承担得起的范围内。如同居家过日子,隔三差五吃吃大排档,经济条件允许的话,偶尔还可以去比较好的酒店,就是这样。

      现实却是房价过于高昂,超过了普通公众承受得起的范围,其中包括政策原因、税费原因等,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普通公众觉得:开发商们已经具有准垄断的市场地位,并挟此地位在牟取不道德的暴利,于是想到了不辞辛苦来实施个人合作建房。尽管个人合作建房绝对不可能成为主流,然而,确实可以冲击房市,提醒开发商们赚本分钱,即便要挣得暴利,也必须保证是道德暴利:只能通过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个性需求、依靠品质优越的方式来换取暴利,而不是挟准垄断之威坐地起价牟取不道德的暴利,不要逼我们大家一起去抛弃他们、自己给自己建房子。

      所以我以为,还是开禁个人合作建房得好,相关的补贴、扶持措施,也要缜密地细化到现实操作程序中,使全民受益而不仅是部分人受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空置用地,可以市场价定向转让给内部职工合作建房,得款归还公共财政,建房事宜由职工们自行操作,而机关、单位不得介入。这样做,可以有效避免诸多现实忌讳,同时满足一些人更愿意与单位同事、亲朋好友一起居住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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